【本文来自《业主自治看着省钱,几百户人心不齐,最后能变得更好吗?》评论区,标题为小编添加】
物业管理或业主自治中的权责不明晰,监管不到位,就是现在社会原子化后的必然结果。
过去单位/居委会的体制,虽然有不少弊端,但某种意义上来说,恰恰正好是明确了“工作/生活”这两端的权责和监管的范围。除去游离“体制”外的个人,大家都必须按照这个权责范围和监管范围来行事。
再讲一个最简单的“有法不太依”的实际例子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”:它现在就是那种有法有规,但大家似乎都不当一回事,甚至我们有些基层工作者在受访者拒绝登记时,还都自以为对方有权拒绝的情况。(根本上来说,这是因为法律的执行需要匹配相应的授权和资源,而社会原子化让违法行为的发现成本高到无法覆盖,就像这种拒绝登记,基层人员无权强制,而有权处理的又往往不可能去处理这些“皮毛”小事。)
过去的特点是:整体性场景上的权责明确。 意思是,一个人从工作到生活到公共行为,都在同一个权责体系内被识别和约束。这个体系覆盖的“场景集合”很大,而且不同场景之间的权责是连贯的、一致的。
现在的特点是:部分场景有明确权责(如借书、看电影),部分场景的权责不明确(如租房登记),部分场景连对应的权责都没有(如某些公共空间的行为)。而跨场景的行为无法被同一个权责体系覆盖(比如你在居住场景不登记,不影响你工作场景的任何事)
物业纠纷、业主自治矛盾,正是最典型的体现:
业主是原子化分散个体,没有统一组织约束,由此,业主拒缴物业费无强力惩戒;
物业是市场化盈利主体,权责边界靠合同模糊界定,由此,物业失职无快速追责;
街道住建监管部门权责交叉又互相推诿,由此,监管部门无常态化核查动力。
这些的本质就是原子化后,原本统一的治理权责出现了结构脱节的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