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本文由“吴敬中WJZ”推荐,来自《2岁小孩高铁车厢唱歌,旅客大打出手:如何评价和看待?》评论区,标题为吴敬中WJZ添加】
1、这类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各方责任。
2、幼儿显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,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3、监护人负有管教责任,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4、高铁是有管理者的,管理者应当负责维护正常的经营环境。
5、乘客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,乘客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也是在维护其他乘客的权益,不应被视为自私自利。
6、其他乘客在享受别人维护你权益的同时,不应当反而指责为你维护权益的人。当然你不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以明确表示,但也不能剥夺别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。
7、前一个小孩哭闹一小时的案例,哭闹一小时显然不是正常的情况,乘客自行协商达不到目的,要求管理者介入是正常的,管理者有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解决,是失职,应当承担主要责任,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哭闹小孩的监管者如果不积极配合解决问题,应当承担次要责任。乘客提出要求,不承担任何责任,但如果过程中有其它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。而将事件视频上传至公开媒体,对他人肖像名誉产生侵害的,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8、这一个例子,在高铁车厢高声唱歌,引起乘客反对的,应当停止唱歌,如果唱歌者没有完全的民事能力,监护者应当承担责任,如果还对反对者威胁恐吓,应当承担治安甚至刑事责任。如果反对者在提出反对时,有过激的言论或行为,激化了矛盾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乘警在发生打架事件之后,应当拘留打架双方,待事件责任划分清楚后,做出相应处置,直接释放是失职行为。